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新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雷雷,新疆骏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喀什金瑞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川渝大厦16层1631号。    

法定代表人:何金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岩,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新旺与被告喀什金瑞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新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蒲雷雷,被告喀什金瑞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新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1年承接了疏勒县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标的疏勒县博望康城(翰林·长安府)三期施工工程和疏勒县城市花园二期幸福佳苑1-7#楼建筑施工工程。2021年4月被告请原告到工地进行施工,约定每人每天500元,合计产生劳务费3000元一直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这个钱我们认可,但因主体工程未完工,我们也一直未拿上钱。    

本院查明

针对诉讼请求原告提供证据有:《农民工工资发放表》一份。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被告喀什金瑞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疏勒县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标的疏勒县博望康城(翰林·长安府)三期施工工程和疏勒县城市花园二期幸福佳苑1-7#楼建筑施工工程。2021年4月被告公司项目负责人寇仁找到原告到工地进行施工,当时经结算产生劳务费共计3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雇请原告从事建筑施工,双方据此形成劳务关系,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报酬。现原告持被告公司出具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劳务报酬,合法有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喀什金瑞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新旺劳务费3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新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喀什金瑞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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