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林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阁,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菊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婧,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林可与被告赵菊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林可变更了诉讼请求标的额。原告李林可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林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林可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3元,因原告李林可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额,收取894元,退还原告李林可16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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