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爱云,女,1957年7月13日,汉族,居民,住邵阳县。 被告:张朝辉,男,1972年8月5日,汉族,居民,住邵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邓爱云与被告张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爱云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爱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邓爱云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邓飞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惠惠 书 记 员 杨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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