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汪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执行人:徐从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息县。
审理经过
汪龙申请执行徐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经法律效力的(2021)豫1528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徐从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期间,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被执行人徐从伟欠申请人汪龙两万块钱,五月份已还一万,剩余一万被执行人徐从伟保证在2021年10月1日之前还完;2、被执行人徐从伟保证按期履行,否则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3、该协议双方自愿签订,签订后即刻生效。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528执10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