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春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5层366段。

法定代表人:姜传盛,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省鑫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经济开发区临河街7477号中海莱茵东郡小区A13栋303室。

法定代表人:赵晓梅,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鑫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原告申请对被告吉林省鑫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龙腾国际大厦幢1301、1401号房【丘地号为:X、X】进行了查封,现被告提供反担保财产,请求对上述查封的房屋予以解封。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吉林省鑫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龙腾国际大厦幢1301、1401号房【丘地号为:X、X】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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