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洪印,住河北省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婷,河北双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仟木源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韩岭乡西韩岭村北厂区2号房。 法定代表人:邓连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连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韩岭乡西韩岭村北厂区2号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旭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韩岭乡西韩岭村北厂区2号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洪印因与被上诉人大同仟木源集成家居有限公司、邓连彬、张旭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2021)冀0581民初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洪印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称其因客观原因,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洪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赵洪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7.55元,减半收取724元,由上诉人赵洪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杰 审判员 刘登标 审判员 孙瑞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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