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郏县福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龙山大道与民生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060047257J(1-1)。

法定代表人:严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文杰,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雷,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春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郏县福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春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郏县福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福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郏县福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春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郏县福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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