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红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顾小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潘红阳与被执行人宋军、顾小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作出的(2018)冀石太证执字第7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宋军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东区。(证号:235021471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韩战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