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红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顾小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潘红阳与被执行人宋军、顾小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作出的(2018)冀石太证执字第7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宋军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东区。(证号:235021471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韩战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瑞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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