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150825833Y。 负责人:陈竹,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飞,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法,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宏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宏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止2021年9月29日,被告杨宏创尚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借款本金371708.70元(其中逾期本金为0元),杨宏创自2021年10月起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按月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具体数额以结息当日银行出具的清单为准); 二、杨宏创于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律师费5000元; 三、如被杨宏创有任意一期违约,视为借款全部到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可就剩余的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对杨宏创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皖(2019)濉溪县不动产证明第001419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117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3558.5元,由被告杨宏创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宫恒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