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永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城区。 被告:陈小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曹永军与被告陈小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曹永军,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永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永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曹永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建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