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京沈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2甲。
法定代表人:程洪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楠楠,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禅云峰,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址内蒙古通辽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京沈农资有限公司与禅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沈阳京沈农资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应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沈阳京沈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