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建中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9675550772W。 负责人:孙秀权,行长。 被执行人:李胜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胜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做出(2019)湘1229民初141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胜德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4月21日,直接彩信向被执行人李胜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于2021年4月20日首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李胜德无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证券、无网络资产。 3、于2021年4月26日向怀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靖州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李胜德无公积金记录。 4、于2021年4月26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州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李胜德无收益类保险记录。 5、于2021年4月26日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胜德的不动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以上执行情况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李海燕,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答辩情况
在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前期与被执行人李胜德的多个执行案件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胜德进行了执行约谈,被执行人提供医院诊断意见表示本人年老多病,常年住院,无偿还能力,2021年5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胜德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直接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李海燕,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李海燕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李胜德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借款本息83881.94元,全部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借款本息83881.94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方小泉 审判员 蒋茂武 审判员 罗 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兮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