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丽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
被执行人:湖南省沐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中邦世纪广场4栋1002-1003。
法定代表人:谭勇,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丽萍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沐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湘1103民初216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省沐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丽萍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1年5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1年8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1年5月8日、2021年6月5日发起多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或无法处理;于2021年7月15日到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通过面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及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