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通美食广场3384696.39组团一楼网点。

负责人:程熹,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安徽福来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大道东西两侧(发电厂旁)。

法定代表人:尹淑萍。

被执行人:尹淑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刘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徽福来缘建材有限公司、尹淑萍、刘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384696.3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福来缘建材有限公司、尹淑萍、刘鹏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劵、车辆和工商总局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安徽福来缘建材有限公司、尹淑萍、刘鹏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金额冻结,后依法进行了扣划,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现人民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财产调查和执行行为均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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