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保安镇高溪预制构件厂,住所地:大冶市保安镇高溪村徐细屋湾46号。 经营者:徐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江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保安镇高溪预制构件厂与被执行人江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5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鄂0281执13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裕春 审判员 郭 刚 审判员 金敏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