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安阳市兴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工路中段路西(豫北茶城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458P115F。 法定代表人:贾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创业大道东段路北(中原高新区科技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562487826T。 法定代表人:黄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家敏,女,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安阳市兴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安阳市兴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兴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阳市兴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98元,减半收取计6599元,由原告安阳市兴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永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