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来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来洪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来宋与被告来洪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来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来宋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来宋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祁广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