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孙长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七台河市广播局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告:张福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镇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长浩与被告张福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长浩以被告张福顺不在桃山区居住,本院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长浩撤回起诉。 -2-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孙长浩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纪凡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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