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保山腾冲德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明光镇自治社区村民委员会高树根河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李东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忠毅,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星力,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再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治凯,云南正旭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反诉被告):四川德胜集团腾冲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东升村。 法定代表人:尹苓,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龙,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保山腾冲德顺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冲德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再平、原审第三人四川德胜集团腾冲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德胜集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5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腾冲德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忠毅、冯星力,被上诉人王再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治凯,原审第三人四川德胜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吴晓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判决第三项以实体形式处理认为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属于重复起诉的反诉请求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5民初1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保山腾冲德顺矿业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年乐 审判员 张庆泽 审判员 苏静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马荣 书记员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