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腾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石义春,总经理。
被申请人:佟田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
被申请人:张斌,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东腾山建材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佟田宇、张斌名下11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腾山建材有限公司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腾山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109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