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鞠国栋责令退赔一案,被执行人鞠国栋履行还款350元,被害人收到全部案款认可案件执行完毕无需继续执行并同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何晓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