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63号。 负责人闻涛,行长。 被告王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樊明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
审理经过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告王莉、樊明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云霞 人民陪审员 马义明 人民陪审员 马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