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轮台县国春美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法定代表人:何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卫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轮台县国春美农资有限公司与刘卫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轮台县国春美农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轮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3,485元,本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卫星电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对被执行人刘卫星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产信息、车辆信息、保险、证券、工商注册、税务、婚姻登记、土地使用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刘卫星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合计514.32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另本院在轮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卫星和余月荣名下共有位于轮台县*街道*街坊博斯坦路西侧阳光花苑华宁大厦*栋*层*单元****室的房产一套,2021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21)新2822执47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卫星和余月荣共有的位于轮台县*街道*街坊博斯坦路西侧阳光花苑华宁大厦*栋*层*单元****室的房产(查封期限自2021年6月9日至2024年6月8日止);2021年5月18日我院通过轮台县自然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刘卫星名下土地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登记信息;后经向当事人询问,被执行人刘卫星已于2021年5月30日、2021年6月30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自行向申请执行人轮台县国春美农资有限公司经营者谢桂春支付案款共计2000元;综上,该案到案案款合计2,514.32元,我院于2021年4月26日对被执行人刘卫星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轮台县国春美农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卫星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轮台县国春美农资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卫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和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刘卫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 建 国 审 判 员 刘 剑 审 判 员 麦尔旦伊力哈木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泽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