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增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徐伟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赵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审理经过
吴增茂与徐伟明、赵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浙1081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增茂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徐伟明、赵霞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吴增茂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并缴纳申请诉讼费14289.5元,执行费12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徐伟明、赵霞已偿付70000元,尚余93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并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城西街道保塔路2号开元山庄蓝庭苑11幢一单元2501室以及位于大溪镇山市村的房屋,现该两处房产已进入拍卖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徐伟明、赵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该两处房产拍卖结束后参与分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本案可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6)浙1081执22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