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某建,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潘某利,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老广播电视局宿舍区。
审理经过
潘某利与周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的(2017)桂1227民初4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某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责令被执行人自送达之日起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周某建支付24800.00元;(2)向周某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72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账户名称: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62×××61】。
在执行(2021)桂1227执315号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材料,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两查”。2021年7月7日,当事人双方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一是被执行人潘某利应给付申请人24,800.00元,被执行人潘某利同意自2021年7月起每个月偿还4,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解封被申请人的账户;二是若被执行人潘某利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被执行人则由巴马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被执行人潘某利自愿负担该案执行费272元(已交);四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现同意法院将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当事人之间新达成了分期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且经约谈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符合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部问题的通知,第三点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即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选择“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报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7执31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