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布次仁,西藏索县人。
被告仁青旺续,西藏索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布次仁与被告仁青旺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准予原告罗布次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罗布次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