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岳腾飞。 委托代理人:薛俊秀(系岳腾飞母亲)。 委托代理人:成林丽,女,山西梓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柳林县好又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飞,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春花,山西慎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梁忠。 被告:刘占宁。
审理经过
原告岳腾飞与被告柳林县好又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梁忠、刘占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岳腾飞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与被告柳林县好又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即被告柳林县好又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合法所有的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开发的位于某县某大街好又多商住楼某层某号商铺一间(面积为8.78㎡)抵顶被告柳林县好又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梁忠等人欠原告的货款65431元,相关手续均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岳腾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9元,减半收取计729.50元,由岳腾飞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向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尤俊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