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瑞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告:徐希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平诉被告徐希玲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瑞平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鹏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