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彦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退休职工,群众,大专文化,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自治州昌吉市。
被告:张军,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自治州奇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彦英与被告张军民间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立案。原告张彦英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彦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彦英撤诉。
本案受理费366元,退回原告张彦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