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保某,男,住青海省互助县,务农。

被告莫某,男,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县,务农。

审理经过 原告保某与被告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保某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保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保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6元,减半收取计1353元由保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冉育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桂英

书记员 李娜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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