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车魏彬,男,****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通辽市。
被告;白音特木勒,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车魏彬诉被告白音特木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车魏彬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4.00,减半收取582.00元由原告车魏彬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金 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格日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