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范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XX货物运输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经营者徐XX。
被执行人徐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范XX与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XX货物运输服务部、徐XX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舟定海劳人仲案(2021)4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XX货物运输服务部、徐XX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范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履行方案进行了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范XX向本院书面确认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XX货物运输服务部、徐XX除限制高消费以外的所有强制执行措施,并同意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为由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浙0902执616号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以及与执行和解相关的义务主体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