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绥棱县长阁灌区防护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

法定代表人:苏旭,该防护中心负责人。

被申请人:张振明,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绥棱县长阁灌区防护中心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振明所有的在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为6501××××7511中存款2975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绥棱县长阁灌区防护中心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绥棱县长阁灌区防护中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振明所有的在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为6501××××7511中存款2975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绥棱县长阁灌区防护中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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