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030310,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神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潘志宇,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00000150003456,住所地,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五四西路**iv>
法定代表人王定邦,任该厅厅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顺,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予受理复议申请一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作出青人社复撤(2021)1号《行政撤销决定书》撤销原《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故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称所诉决定已被撤销,无继续诉讼的必要,故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