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火车站北侧建华天汇财富中心1幢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78717654X。 法定代表人:章宏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愿霖,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孙德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楚雄市。

审理经过

原告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德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玉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玲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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