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朝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嫱,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炎,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辉,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卉。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宏,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霖华,系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朝晖因与被上诉人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湖南)及原审第三人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集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4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王朝晖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予以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符合起诉条件,应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王朝晖是权利享有者,有明确的被告,事实和理由也十分明确,起诉状自始至终未修改一个字。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不当得利后,因华润湖南提供了重要新证据,王朝晖在一审开庭时明确案由为合同纠纷,但案由的变化不会导致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本案早已有生效裁定明确由一审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符合起诉的四个条件,一审法院应依法审理并判决。(二)王朝晖起诉时因未持有其与华润湖南之间的协议,没有提及该协议,所以一审法院立案庭将案由确定为不当得利;后诉讼中华润湖南提交了该协议,所以王朝晖在一审开庭时基于该协议,明确本案法律关系为合同纠纷,而起诉状没有改变、诉讼请求也没有改变。所以明确案由后一审法院应继续审理,而不是驳回起诉。(三)本案管辖已有生效裁定书明确,且无论是哪个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均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辩称

华润湖南辩称,本案的实质争议是作为股权转让方的王朝晖与作为受让方的华润集团之间就应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争议。王朝晖现仅以华润湖南作为被告提起不当得利之诉,系为规避其与华润集团之间在合同中约定由华润集团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内容。

原审第三人述称

华润集团述称,同华润湖南的答辩意见。 王朝晖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华润湖南支付王朝晖5627998.8元;2.判决华润湖南支付王朝晖逾期付款违约金共120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627998.8元为基数,按年息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判决华润湖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朝晖在立案时以华润湖南不当得利获得其股权转让款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不当得利纠纷立案受理后,2020年1月31日,华润湖南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一审法院于2020年3月5日作出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的民事裁定书。王朝晖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认定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裁定撤销(2020)湘0104民初409号民事裁定,由一审法院管辖。2020年7月2日,经王朝晖申请,一审法院追加华润集团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华润集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一审法院口头答复华润集团,认为华润集团系本案第三人,不具有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资格,对其管辖权异议申请不予受理。一审法院遂于2020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朝晖将原来主张的不当得利纠纷变更为合同纠纷。因王朝晖变更所主张的法律关系,华润湖南、华润集团要求一审法院指定新的答辩期及举证期,一审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在举证期限内,华润湖南再次提起管辖权异议。华润集团以其与王朝晖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为由,要求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并主张本案实质是股权转让纠纷提出管辖异议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王朝晖起诉后几次变更其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导致华润湖南多次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致使本案管辖法院不明,诉讼程序严重拖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起诉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王朝晖可作出选择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王朝晖的起诉。本案预收的案件受理费29798元,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最初王朝晖系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华润湖南,在华润湖南提起管辖异议,一审法院作出移送裁定后,王朝晖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应继续审理。之后,王朝晖申请追加华润集团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予以准许。作为第三人的华润集团提出管辖异议。一审法院以华润集团不具有提起管辖异议的资格,对其管辖异议不予受理。本案进入开庭审理后,王朝晖又将原主张的不当得利纠纷变更为合同纠纷。因王朝晖变更案由,华润湖南再次提起管辖异议。华润集团也以其与王朝晖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应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并提起管辖异议。一审法院在王朝晖变更案由,华润湖南、华润集团再次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形下,即应先就华润湖南、华润集团提起的管辖异议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而一审法院直接以王朝晖多次变更其所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导致管辖法院不明而驳回其起诉明显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40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唐亚平审判员常晓华审判员高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樊 江 山 书   记 员 梁 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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