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刘杜中,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攸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攸县公某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攸县公某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2019年6月28日,本院作出了(2019)湘0223刑初79号判决,认定刘杜中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刘杜中不服,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湘0223刑终284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效力,并已交付执行。2021年4月29日,执行机关攸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向本院建议撤销刘杜中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5月11日听取了罪犯刘杜中的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机关攸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罪犯刘杜中在社区矫正期间,不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拒绝接受社区矫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议撤销对罪犯刘杜中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罪犯刘杜中的社区矫正期限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止。罪犯刘杜中于2019年11月12日首次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2021年3月19日,因罪犯刘杜中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十日,攸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作出了(2021)攸警字第3号社区矫正警告决定;2021年3月23日,该警告决定书送达罪犯刘杜中。2021年4月6日,因罪犯刘杜中再次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且不参加学习教育,攸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作出了(2021)攸矫警字第6号社区矫正警告决定;2021年4月13日,该警告决定书送达罪犯刘杜中。两次警告后,罪犯刘杜中仍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拒不改正。
以上事实,有(2019)湘0223刑初79号判决书、(2019)湘02刑终284号裁定书、(2019)湘0223刑缓198号执行通知书、(2021)攸警字第3号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2021)攸矫警字第6号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本院对罪犯刘杜中的询问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杜中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不按时报到,不参加学习教育,经社区矫正机构2次警告后仍不改正,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四十五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本院(2019)湘0223刑初79号判决中对罪犯刘杜中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刘杜中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收监之日起计算,收监前因原罪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彭志敏
审判员 谭湘甫
审判员 谢 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彭世林
书记员肖喜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