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智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B栋809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春,上海智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行荣,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潜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泰丰办事处潜阳东路62号。 法定代表人章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作雄,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管泽勇,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上海智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智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潜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潜江城投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9)鄂9005民初2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上海智国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送达、缺席审理程序违法。潜江城投公司未向原审法院提交上海智国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导致送达地址错误。在已公告送达的《潜江市人民法院公告》及《人民法院公告》上载明的受送达人为上海智国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而非再审申请人上海智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视为原审未向上海智国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剥夺了上海智国公司参加诉讼的权利和辩论权利。2.原审认定上海智国公司收取338万元租金并判决上海智国公司返还338万元租金错误。3.原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给上海智国公司的经营、声誉造成了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第十项之规定,请求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9)鄂9005民初2457号民事判决,进行再审,并中止该判决的执行。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潜江城投公司辩称:1.原审法院采用公告送达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经济”和“经纪”一字之差只是公告机关的笔误,不影响公告文书的法律效力,可以通过补正的方式纠正。2.原审判决结果正确,上海智国公司实际收取的租金未向潜江城投公司偿付,因此原审根据29份租赁合同判令上海智国公司给付租金合理合法。3.上海智国公司作为依法设立的公司,其声誉依靠的是其自身守法合法诚信经营,由于其未履行生效判决,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执行措施,是法律对其不良经营行为的惩处。请求驳回上海智国公司再审申请,并督促其依法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向上海智国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的公告中,受送达人为上海智国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不是原审被告上海智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视为未向上海智国公司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剥夺了上海智国公司参加诉讼的权利和辩论权利。 原审仅凭上海智国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在无租金交付凭证的情况下认定上海智国公司收取338万元租金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上海智国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肖淑云 审 判 员 王秀斌 审 判 员 杨艳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潘德胜 书 记 员 段梦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