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迟兴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被告:李维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审理经过
迟兴朋与李维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迟兴朋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迟兴朋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8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