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英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陶,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文斓,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呼伦贝尔蒙古之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鸿雁街百合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周晓,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韩英先与被告呼伦贝尔蒙古之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韩英先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英先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英先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3元,减半收取计187.15元,由原告韩英先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郎 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田晓兰 书 记 员  刘 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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