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现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告:张保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现波与被告张保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现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赵现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保伟立即支付原告赵现波木板皮货款9000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保伟承担。事实和理由:张保伟多次在赵现波处购进木板皮,经结算共欠赵现波木板皮货款9000元未支付,并附有欠条一张。赵现波多次要求张保伟支付货款,但张保伟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至今未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保伟欠赵现波货款9000元,并于2020年1月24日向赵现波出具欠条。出具欠条后,经赵现波催要,张保伟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保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保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现波货款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张保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