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文华,男,****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单文美(系张文华之妻),女,****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青经开南区上海路1659号君豪御园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620822676。
法定代表人:盛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鹏祥,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文华、单文美与被告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文华、单文美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文华、单文美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4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文华、单文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