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紧华,女,****年**月**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基,柳州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覃豪彦,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韦紧华与被告覃豪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韦紧华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且被告已经支付完毕赔偿款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紧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韦紧华已预交),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韦紧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