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大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高新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高新检刑诉[20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刑事速裁程序,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金、检察官助理温凤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于2021年6月5日22时许,饮酒后驾驶吉B81AS5号小型轿车沿吉林市高新区滨江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江城大桥环岛处转至吉丰东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邢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47.8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辩称

经讯问,被告人邢某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邢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邢某能自愿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愿意接受刑罚处罚,确系积极认罪、悔罪,故可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邢某所居住的社区同意其进入社区进行矫正并落实帮教,对被告人邢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邢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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