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告:刘荣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晴隆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艳与被告刘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徐艳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艳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邓召兰 书 记 员 桑陶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