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尹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个体经营户,现住青海省海西州茫崖行委花土沟镇回民村。 被执行人:酒泉平利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金泉南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091162047L。 法定代表人:杨立军,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尹志与酒泉平利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青2893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酒泉平利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尹志于2017年4月1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下发裁定,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7)青2893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酒泉平利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未履行到位,因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酒泉平利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尹志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于2017年10月27日终结本次执行。 审判员  杨宏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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