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九龙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九龙路116号。 被执行人:于河涛,男,1971年4月7日,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董贞,女,****年**月**日出生,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于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瓦房店市,现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赵树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瓦房店市,现住瓦房店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大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九龙支行与被执行人于河涛、董贞、于红梅、赵树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辽028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于河涛、董贞、于红梅、赵树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安永伟 审判员 李 蓓 审判员 陈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