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国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科,上海金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查伟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常熟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国华与被告查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国华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赵国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赵国华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益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之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