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铁门关市艾源养生馆,住所地铁门关市新城镇市场3栋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9006MA783JFU6K。
经营者:罗艳辉。女,****年**月**日出生,住铁门关市。
被告:冯明,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审理经过 原告铁门关市艾源养生馆(以下简称艾源养生馆)与被告冯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源养生馆的经营者罗艳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艾源养生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疗费用5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冯明到原告罗艳辉经营的位于新城镇市场的艾源养生馆进行身体理疗,约定一个总疗程5000元。身体理疗疗程结束后被告未能及时支付理疗费用。在此期间,原告一直追要理疗费用,但是被告以各种理由为由加以推脱,拒不支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冯明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7日至12月17日,被告冯明陆续到原告处理疗,原告为被告提供理疗服务共计34次,每次理疗服务结束后被告均在原告为被告建立的客户健康档案上签字确认。
原告艾源养生馆内公布的价格为日常调理每次280元,调理时长90分钟;特色调理380元每次,调理时长90分钟,但原告实际是按168元每次收费,5000元为一个大疗程,提供30次理疗服务,赠送5次。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价格表、客户健康档案、证人汪某、齐某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艾源养生馆与被告冯明之间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理疗费用5000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的价格表及证人汪某、齐某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其提供一次理疗服务的价格为168元,一个大疗程5000元(30次,赠送5次,共计35次),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冯明的客户健康档案,原告共计为被告提供34次理疗服务,因一个大疗程5000元的理疗服务含赠送共计35次,故对原告主张的理疗费用本院支持4857.14元(5000元÷35次×34次)。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支持被告冯明向原告支付理疗费用4857.1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冯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铁门关市艾源养生馆支付理疗费用4857.14元;
二、驳回艾源养生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冯明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 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守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