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三段22号。
法定代表人:颜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斌,四川谦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四川谦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邓文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罗有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罗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执行人:韩永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吴秀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文清、罗有威、罗伟、韩永昌、吴秀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14民初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邓文清、罗有威、罗伟、韩永昌、吴秀清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工商、股权、债券的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以下财产:邓文清名下八套房产、罗有威名下七套房产、罗伟名下两套房产、韩永昌名下小车一辆。本院冻结了吴秀清网络资金174.35元。五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均已被多家人民法院冻结。本院轮候查封的房产、车辆现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对五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以及财产权利人的诉讼执行案件进行了检索,未发现五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五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